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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
财税[2010]57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:
1. 部分钢材(4138,6.00,0.15%);
2.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;
3. 银粉;
4. 酒精、玉米(1914,1.00,0.05%)淀粉;
5. 部分农药、医药、化工产品;
6. 部分塑料(9650,60.00,0.63%)及制品、橡胶(22080,-360.00,-1.60%)及制品、玻璃及制品。
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。
具体执行时间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附件: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一○年六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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